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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标志及检测专用章使用规定

一、目的

为了对资质认定标志及检测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控制,规范检测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资质认定标志及检测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三、职责

综合科负责资质认定标志及检测专用章的登记和使用监督。

四、管理规定

1、资质认定标志的使用与管理

(1)本中心必须在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所限定的检测能力范围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和检测报告,并在检测报告上加盖CMA 标志

(2)资质认定标志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及其使用要求》规定的尺寸比例,并准确、清晰标注证书编号。

(3)CMA 标志只能用于本中心获得资质认定批准样品类型及其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

(4)列情况不得使用CMA 标志:

检测报告中含有未获资质认定批准检测项目; 

资质认定证书超出有效期;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期间;

标准变更后未及时变更标准。

资质认定标志统一加盖在检测报告封面左上部适当位置。

本中心资质认定标志——“CMA 章”应由技术负责人集中保管,使用前需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并由使用人在本中心“印章使用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2、检测专用章的使用与管理

(1)本中心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测数据和成果报告时, 均应加盖检测专用章,用以表明该数据或检测报告由本中心出具, 并由本中心负责。

(2)本中心检测专用章的式样须经过中心法人批准,并表明本中心完整的、准确的名称。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测报告的数据区域, 报告封面中心名称处以及骑缝位置也应加盖。

(3)本中心检测专用章应由技术负责人集中保管,使用前需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并由使用人在本中心“印章使用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4)检测专用章不得随身携带,不得随意摆放。印章使用人需对本人用印的文件负责,不得随意加盖印章,用章记录资料要存档备查。

(5)当印章保管人调离本岗位时,应及时交回其保管的检测专用章,业务室负责人应作好回收记录。

五、特别声明

本中心所出具的所有检测报告只有加盖资质认定标志、检测专用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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